HJ/T 10.3一 1996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

1总则

1.1 本导则是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以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

管理办法》制定的。

1.2本导则适用于一切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特殊的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

写可以与本导则不同,但应加以说明。

1.3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分为初步评价和最终评价。初步评价应在获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项目规划

建设许可文件(证)后进行。最终评价一般应于项目(或分阶段)竣工验收前进行。属需填报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项目只需在运行前填报一次报告表。

1.4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正式的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须由持有电磁辐

射环境影响评价专项证书的单位和有资格人员编写。

1.5 本导则所称电磁辐射限于非电离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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