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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放射性废物应如何处理处置?
城市放射性废物通常有下列六种形式:
1.各种放射性污染材料(金属、非金属)和劳保用品;
2.各种放射性污染的工具设备
3.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
4.试验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5.废放射源;
6.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大于37Bq/L)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对本单位的废物进行收集、包装和送贮(处)前的暂存。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应严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送贮(处)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按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单位的规定,一次交清废物送贮(处)费用。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必须由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单位集中收处。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