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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管理项目有哪些?
建设下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使用下列电磁辐射设备者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1)发射系统
a.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
b.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
c.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
d.雷达系统;
e.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
(2)工频强辐射系统
a.电压在100千伏以上的送、变电系统;
b.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
C.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
(3)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
a.介质加热设备;
b.感应加热设备;
c.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
d.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e.射频溅射设备。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