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130-2020 代替GBZ130一2013,GBZ165一2012等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发布时间 : 2022-06-13  浏览次数 :

本标准5.1、6.3.3、6.4.6、6.4.10、7.6.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130一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65一2012《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176一2006《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177一2006《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79一2006《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的放射诊断部分、GBZ/T180一2006《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184一2006《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

璃板标准》、GBZ264一2015《车载式诊断X射线机的放射防护要求》、GB16348一2010《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与上述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对牙科X射线设备质量控制方面的相关要求(见GBZ130一2013的4.4.1、4.4.2和表5);

修改了牙科X射线设备最低管电压要求(见5.5.1,GBZ130一2013的4.4.1):

修改了对CT机房防护检测的评价要求(见6.3,GBZ/T180一2006的4.2.1):

修改了对摄影机房防护检测的评价要求(见6.3,GBZ130一2013的5.4):

修改了车载设备防护检测的评价要求(见6.3,GBZ264一2015的6.1和6.2):

修改了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见6.5.1和表4,GBZ130一2013的5.9和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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