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Z169-2020 代替GBZ169-2006,GBZ156-2013
发布时间 : 2022-07-31 浏览次数 : 次本标准的4.8.2、4.10和5.3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2169一200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和GBZ156一2013《职业性放射性
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与GBZ169一2006和GBZ156一2013相比,除编辑性的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GBZ156一2013的第1章和GBZ169-2009的第1章):
一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GBZ156一2013的第2章和GBZ169一2009的第2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一删除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的病种(见GBZ156一2013的第3章):
一删除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机构(见GBZ169一2006的3.1):
一删除了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具备的条件(见GBZ169一2006的3.2):
删除了疾病诊断原则(见GBZ169一2006的3.4):
一修改了诊断程序(见第4章,GBZ169一2006的3.3):
一修改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审核及签发(见4.9,GBZ169一2006的第4章):
一增加了诊断程序文件(见4.10):
一修改了档案管理(见第5章,GBZ169-2006的3.5):
本标准的4.8.2、4.10和5.3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2169一200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和GBZ156一2013《职业性放射性
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与GBZ169一2006和GBZ156一2013相比,除编辑性的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GBZ156一2013的第1章和GBZ169-2009的第1章):
一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GBZ156一2013的第2章和GBZ169一2009的第2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一删除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的病种(见GBZ156一2013的第3章):
一删除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机构(见GBZ169一2006的3.1):
一删除了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具备的条件(见GBZ169一2006的3.2):
删除了疾病诊断原则(见GBZ169一2006的3.4):
一修改了诊断程序(见第4章,GBZ169一2006的3.3):
一修改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审核及签发(见4.9,GBZ169一2006的第4章):
一增加了诊断程序文件(见4.10):
一修改了档案管理(见第5章,GBZ169-2006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