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超标处理流程

制定依据:

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环保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保部《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

1) 废旧金属熔炼企业一旦发现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原料或钢材制品,应立即将其进行隔离并严格看管,并在 1 小时内将情况报告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

2) 环保部门到达现场后,对受污染的钢材制品进行监测,对可能的污染区域和范围进行排查。

3) 发现放射性污染废旧金属和钢材制品的单位配合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部门排查其来源。安全责任的界定原则是,污染物品的拥有者负责对污染物品进行处理处置,对污染来源进行调查举证,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如拥有者证明所拥有的污染物品来自其他单位,则来源单位承担安全责任,该拥有者只承担连带责任。

4) 省环保厅依法将受污染的金属原料或钢材制品安全收贮到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所生产的费用,由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的原持有者或者供货方承担。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
021-31006762
售后服务
021-31006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