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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固定的法律责任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宙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
(二)在许可证审批及监督管理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而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未取得相应许可证擅自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依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二)夫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申请变更许可证的。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