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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科放射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核医学放射事故,提高医学应急响应能力,避免或减少因放射性核素造成的放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将放射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污染后果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安全,维护正常和谐的放射诊疗秩序,做到对放射事故早发现,速报告,快处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卫生部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核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预案。
1.3核医学突发事件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①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②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③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④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核医学科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
1.5工作原则
核医学应急工作坚持“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国家核应急工作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