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的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

发布时间 : 2019-05-15  浏览次数 :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Limits of radionuclides in building materials

前言

本标准中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本标准与GB6566-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

—删除了原标准中的“检验规则”部分;

—测量不确定度采用《国际计量学基本和通用术语词汇表》中术语定义;

—将原标准中取样量每份不少于3kg改为每份不少于2kg;

—仪器中增加了对天平的规定,样品称量精确至0.1g;

结果计算保留一位小数;

按照新的标准编写要求对部分章节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放射性及有害物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湖北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核(北京)核仪器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振珠、韩颖、王南萍、徐翠华、王玉和、李增宽、张永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6566-1986、GB6566-2000、GB6566-2001;

—GB6763-1986、GB6763-200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和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放射性比活度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放射性核素限量有要求的无机非金属类建筑材料。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建筑主体材ain materials for building

用于建造建筑物主体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

2.2装饰装修材料 decorative materials

用于建筑物室内、外饰面用的建筑材料。

2.3建筑物 building

供人类进行生产、工作、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室内空间场所。根据建筑物用途不同,本标准将建筑物分为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两类。

2.3.1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类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及购物等建筑物。本标准将民用建筑分为I类民用建筑1和Ⅱ类民用建筑2。

2.3.2工业建筑 industrial building

供人类进行生产活动的建筑物。如生产车间、包装车间、维修车间和仓库等。

2.4内照射指数 internal exposure inde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与本标准中规定的限量值之比值。

2.5外照射指数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与其各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的限量值之比值的和。

2.6放射性比活度 specific activity

物质中的某种核素放射性活度与该物质的质量之比值

                               表达式:C=A/m

1)Ⅰ类民用建筑包括如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办公楼、宾馆等。

2)Ⅱ类民用建筑包括:如商场、文化娛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和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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