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61-2001

发布时间 : 2019-05-20  浏览次数 :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riteria for radiati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及《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确定了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污染源监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监测以及辐射设施退役、废物处理和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等监测项目、监测布点、采样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规定了监测报告的编写格式与内容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组织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辐射(仅限于电离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污染源监测、样品采集、保存和管理、监测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以及辐射环境质量报告编写等主要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辐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污染源监测以及辐射事故监测。

其它辐射环境监测单位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GB8999—88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

GB12379-90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术语

3.1(电离)辐射

能够通过初级过程或次级过程引起电离事件的带电粒子或(和)不带电粒子。在电离辐射防护领域中,电离辐射也简称辐射。

3.2天然辐射源

天然存在的电离辐射源。它们产生的辐射也称为天然本底辐射,来源于下面三个方面:宇宙辐射,宇生放射性核素,原生放射性核素。

3.3核设施

以需要考虑安全问题的规模生产、加工、利用、操作、贮存或处置放射性物质的设施(包括其场地、建(构)筑物和设备)。诸如:铀加工、富集设施、核燃料制造厂、核反应堆(包括临界及次临界装置)、核动力厂、乏燃料贮存设施和核燃料后处理厂等。

3.4放射性同位素应用

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科研、生产、医学检查、治疗等的实践。

3.5射线装置

安装有粒子加速器、X射线机以及大型放射源并能产生高强度辐射场的构筑物或设施。

3.6伴生放射性矿物的开采与利用

伴生放射性矿物的矿山是指放射性核素在与被开采的其它矿物共生时,其数量或品位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应采取辐射防护措施的矿山。放射性物质不是开采的对象,但与所开采的矿石一起被开采与利用。

3.7退役

辐射源或相关设施利用寿期终了时,或因计划改变、发生事故等原因而将设施提前关闭时,为使其退出服役,在充分考虑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与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所进行的各种活动。退役的最终目标是厂址的无限制释放或利用。完成这一过程一般需要数年、数十年或更长的时间。

3.8事故

从防护和安全的观点看其后果或潜在后果不容忽视的任何意外事件或事件序列,包括人为错误、设备失效或其它损坏。这类事件很有可能对外界环境造成不良后果(主要指放射性物质失去控制地向环境释放),并可能危及公众的健康。

3.9应急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紧急状态。

3.10辐射环境质量

指环境中辐射品质的优劣程度。本规范中将其具体到一个有限的环境内,针对不同的环境状态,选择一些具有可比性的关键辐射参数作为衡量辐射环境质量的指标,以实现对辐射环境质量进行描述、比较与评判。

3.11辐射监测

为了评估和控制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对剂量或污染所完成的测量及对测量结果所作的分析和解释。

3.12本底调查

在新建设施投料(或装料)运行之前、或在某项设施实践开始之前,对特定区域环境中已存在的辐射水平、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以及为评价公众剂量所需的环境参数、社会状况所进行的全面调查。

3.13辐射环境监测

在辐射源所在场所的边界以外环境中进行的辐射监测。

3.14常规监测

在预定场所按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的监测。

3.15应急监测

在应急情况下,为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而进行的监测。

3.16放射性流出物及监测

放射性流出物指实践中的源所造成的以气体、气溶胶、粉尘或液体等形态排入环境的放射性物质。通常情况下,其目的是使之在环境中得到稀释和弥散。为说明从该设施排到环境中的放射性流出物的特征在排放口对流出物进行采样、分析或其它测量工作即流出物监测。

3.17放射性废物

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其污染,没有或暂时没有重复利用价值,其放射性比活度或污染水平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弃物。

3.18代表性样品

是被取样介质相同的一部分,具有被取样介质的性质和特征。

3.19计量器具

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3.20检定

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特征,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进行的全部工作,一般简称计量检定或检定。计量检定工作必须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规定进行,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的技术规定,必须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法制监督。因此,计量检定也称为法制检定。

3.21刻度(标定、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示值误差的一种操作。刻度主要是确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以便调整仪器或对示值给出修正值。刻度又称校准或标定。

3.22检验

在规定条件下,为判断计量器具特征是否保持恒定的一种操作。亦称计量器具稳定性检验。检验主要是确定计量器具的工作参数与刻度时的变化程度,以便确定是否需重新进行刻度。

4辐射环境质量监测。

4.1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目的与原则。

4.1.1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的目的。

积累环境辐射水平数据;总结环境辐射水平变化规律;判断环境中放射性污染及其来源;报告辐射环境质量状况。

4.1.2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的原则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的内容,因监测对象的类型、规模、环境特征等因素的不同而变化;在进行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方案设计时,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进行优化设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验的积累,可进行相应的改进。

4.2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内容

4.2.1陆地γ辐射剂量

4.2.2空气

4.2.2.1气溶胶监测悬浮在空气中微粒态固体或液体中的放射性核素浓度。

4.2.2.2沉降物监测空气中自然降落于地面上的尘埃、降水(雨、雪)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

4.2.2.3氚主要监测空气中氚化水蒸气中氚的浓度。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
021-31006762
售后服务
021-31006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