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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贮放射源要求
1、放射源不具备使用条件需要报废的,应返回原生产厂家或进口国,或送交有资质的放射源收贮单位。
2、 废旧放射源、示踪剂、污染物品等放射性废物应分类收集存放于运输源容器、坚固密封容器(袋、箱、桶)内,按规定送贮移交,并做好盘存记录。
3、 应与有资质收贮单位签订报废收贮合同;及时向监管部门办理报废放射源备案手续。
4、 质量保证要求
从事测井源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的单位以及测井源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1、放射源不具备使用条件需要报废的,应返回原生产厂家或进口国,或送交有资质的放射源收贮单位。
2、 废旧放射源、示踪剂、污染物品等放射性废物应分类收集存放于运输源容器、坚固密封容器(袋、箱、桶)内,按规定送贮移交,并做好盘存记录。
3、 应与有资质收贮单位签订报废收贮合同;及时向监管部门办理报废放射源备案手续。
4、 质量保证要求
从事测井源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的单位以及测井源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