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与应急

1、 放射性测井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明确相关责任人和联络方式。

2、 放射性测井单位应定期进行人员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保持应急响应能力。

3、 放射性测井单位应配备以下应急物资:

a) 应急处理工具(如不短于 1.5 米的长柄钳、可切断管线的剪钳等);

b) 个人防护用品(如铅衣、急救箱等);

c) 警示标识和标识线;

d) 应急放射源屏蔽材料或容器;

e) 消防、通讯和应急照明设施、设备;

f) 废物收集装置与工具等。

4、 发生辐射事故时应在 2 小时内上报监管部门,发生放射源丢失事故时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发生人员误照射事故时应同时报告有关责任部门。

5、 发生含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剂的井水由井口回喷污染井场环境事故时,应对井口周围进行辐射环境监测,核实污染范围、污染状况。将受污染的物质收集储存,并按规定分类进行处理。场址可接受水平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6、 测井现场用的废手套、口罩、棉纱等放射性固体废物应统一收集、储存,并按规定处理。

7、 放射源测井发生落井时,应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打捞方案,采取可行的安全打捞措施,避免放射源破裂。打捞失败时,须用水泥塞或混凝土固定和密封井,安装永久性的识别牌,包括以下内容: 

a)放射性标识及适当的“警告”,如“切勿再进入此井”; b)井名、井号或其他名称;

c)测井源的放射性核素和活度;

d)井深度、弃源深度和地表全球定位坐标;

e)弃源立牌日期;

f)其他需要的安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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