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放射病

损伤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我国在吸收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国内从事职业性照射的人员临床病例,制定和执行《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由外照射所致则称为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近年来,我国由于辐射防护条件改善,慢性放射病很少见。慢性放射病临床表现: (1)自觉症状。早期表现主要是神经衰弱征候群,病人出现疲乏无力,头昏头痛、记忆力减退、眨眼障碍等。

(2)体征。在早期通常无明显体征,有时可发现如下异常:一是神经系统变化,病人出现眼睑、舌、手指震颤、腱反射异常、闭目难立等;二是皮肤营养障碍,病人皮肤干燥,脱屑,毛发脱落及皮肤色素沉着等;三是全身状况,病人全身状况欠佳,体重下降等;四是眼晶体,病人眼晶体可出现混浊点;五是心电图,病人心电图显示低血压、心动过缓等异常变化。

(3)实验室检查,包括造血系统、内分泌系统、生殖系统、免疫系统等检查。造血系统改变最为常见,而且外周血液中以白细胞变化出现最早。早期内分泌系统无明显改变,稍晚期部分病人可出现肾上腺皮质和甲状腺功能衰退。生殖系统,可见精子减少,精子活动减弱,死精和畸形精于增多;女性雌激素水平下降,卵巢功能减退。免疫系统,细胞及免疫功能低下改变。

由于慢性放射病的临床表现没有特异性,因此必须全面调查放射接触史、接受的照射剂量值、自觉症状、实验室检查四个方面资料,在排除其他疾病的基础上,作出综合性诊断:

(1)辐射接触史、剂量估算

有明确的长时间内(一般在 5~10 年以上)接触超当量剂量限值职业史,工作量较大。防护条件较差或经常不遵守防护规定;或较长时间内(0.5—1 年)有明确超剂量照射史;或有非职业性的长期超剂量照射史。累积剂量在 1.5Sv 以上。

(2)临床表现

从事放射性工作前身体健康,接触射线后多年出现慢性放射病的常见症状,其症状的缓解和加重与接触射线有密切关系。

(3)实验室检查

对病人进行临床反复化验,取得可靠数据。实验室检查是慢性放射病诊断的基本条件。造血系统的改变,出现与病情相符合的变化,是诊断最简便而实用的指标,对诊断有重要的意义和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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