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出物监测

1.监测的目的

和环境监测的目的一样,流出物监测的目的也是为了检验监测对象是否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或审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流出物监测的对象是实践单元通过预定途径排入环境的流出物。流出物监测的结果,既是采用模式估算公众剂量时所需的源项,也是环境评价的基础。

2.气载流出物监测

操作非密封源的乙、丙级工作场所一般可以用定期取样测量的方法对气态流出物进行监测;对于甲级工作场所,其气态流出物年排放量可能达到允许排放限值或排放量的显著份额的,需进行在线连续监测。监测点:排放口;监测项目:气溶胶、应用核素浓度;监测频次:每年不少于 1 次。

3.液态流出物监测

核技术利用领域涉及的液态流出物监测要求:

应用粒子加速器,监测项目:循环冷却水总 β 放射性;监测频次:每年 1~2 次。

应用开放源如核医学、放射性实验室,监测项目:根据源项特点,一般测量总 α、总 β放射性;监测点:废水贮存池或排放口;监测频次:每年 1~2 次。

γ 辐照装置,监测项目:一般测量贮源井水总 β 放射性;监测频次:每年 1 次。如果发现贮源井水有放射性污染,则需要分层取样测定辐照装置所应用核素浓度。

4.监测方法

流出物监测方法主要是采样送实验室测量。关于样品采集、制备和测量的方法、要求,按相关的规范、标准、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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