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射防护

我国现有国家标准给出了应急人员剂量控制水平、任何情况下预期均应进行干预的剂量水平,以及应急照射情况下主要针对公众防护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

(1)应急人员剂量控制水平

以及应急照射情况下主要针对公众防护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

(1)应急人员剂量控制水平

我国国家标准对应急响应人员的剂量控制水平及要求一旦应急干预阶段结束,从事恢复工作(如建筑物修理、废物处置,或厂区及周围地区去污等)的工作人员所受的照射则应满足国家标准所规定的有关职业照射的全部具体要求

控制指导值仅适用于强贯穿辐射产生的外照剂量。

(2)公众应急防护

通用优化干预水平用可防止的剂量表示。隐蔽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是:在2天以内可防止的剂量为10mSv。临时撤离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是:在不长于一周的期间内可防止的剂量为 50mSv。碘防护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是100mGy(指甲状腺的可防止待积吸收剂量)。另外,针对食品、饮水等国家标准也制定了相应的应急行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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