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气的处理

应根据放射性废气的特性(如物理和化学特性,放射性核紊种类和活度浓度、有机物浓度、气 溶胶浓度、含尘量、含湿量、酸碱度和温度等)和排放限值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如过滤、吸附和洗涤等), 采用安全、高效、二次废物量少和经济的方法和设备。 

10.2.1.2 为防止污染扩大,应合理组织工艺废气处理系统和放射性工作区通风系统的气流走向,并保 持一定的负压和/或换气次数。

 10.2.1.3 对从事开放性操作、产生粉尘的操作和超铀元素操作的工作箱、设备室或区域应考虑分别设 置独立的排风处理系统,或净化后并人总的排风系统,以防交叉污染和影响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10.2.1.4 在进行可能引起污染的检修、去污、拆卸操作和发生事故的场所,应考虑设置临时排风装置 的可能性 。 102.1.5 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地方应设置必要的防火、防爆装置。 

10.2.1.6 过滤器、吸附器、洗涤器等要定期检查其净化效率和压力降,并及时更换净化介质或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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