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液的处理

应根据放射性废液的特性(如物理和化学特性、放射性核素种类和活度浓度、有机物含量、含 盐量、悬浮物含量、酸碱度等)和排放限值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如蒸发、离子交换、膜技术、絮凝沉降、吸 附、过滤、离心分离等),采用安全、高效、二次废物量少和经济的方法与设备。

 10.2-2.2 应合理分类处理不同的放射性废液(如高、中、低放废液,有机与无机废液,工艺与非工艺废 液等),以防系统交叉污染、增加处理和整备的复杂性、增加维修和检查的困难。 

10.2-2.3 当采用蒸发法净化处理高放废液时,应考虑限制蒸发器加热介质的温度,并设置防爆装置。 高放浓缩液接受槽应考虑设置冷却装置和采取防核临界措施。 

10.2.24 当采用热解焚烧或湿法氧化法处理有机废液时,应考虑设置防火、防爆装置。 

10.2-2.5 从废液中回收易裂变材料时,应考虑核临界安全问题。 

10.2-2.6 应考虑经过处理后净化水复用的可能性及其复用的范围。净化水系统应单独设置,并予严格 检验和控制使用。 

102.2.7 应从系统、设备、管道、阀门与管件、焊接与安装、维修等各方面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放射性废 液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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