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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的贮存
废物应按其放射性活度和所含核素半衰期的不同分类贮存。低、中放固体废物的贮存期一般 不宜超过五年。应适时对废物进行相应的处理、整备或处置。
12.2.1.2 贮存库的设计和运行应便于废物包的监视、识别、回取和管理。
12.2.1.3 应根据库址的自然条件(如温度、湿度、空气中腐蚀性成分的含量)和废物特性(如侵蚀性、释 热、放射性活度等)采取必需的措施(如通风、除湿、防火、防水、防震、防雷击、防撞击、屏蔽、冷却、实物保 护、剂量监测等),保证在规定的贮存期限内废物的安全和容器的完好。必要时,应对废物包进行探测,以 便及早发现容器损坏、放射性泄漏或容器内有气体产生。
12.2.1.4 贮存库的设计应考虑适当的冗余度,以满足检修和事故工况下废物量可能增加的需求。贮存 库中废物的贮量(体积和放射性总活度)和贮存时间不得超过设计规定或审管部门的要求。对贮存含易 裂变材料的废物库,应采取防核临界措施。
12.2.1.5 经过贮存衰变,如果废物的放射性活度浓度达到免管或极低放的水平,经审管部门批准可分 别按免管废物或极低放废物进行处理或处置.
12.2-1.6 应为检修或退役中产生的大件废物设置贮存场所。贮存场所的设计应考虑废物安全和废物 对场地的可能影响,以及废物回取和转运的可能性。拟送贮存场所的废物的表面剂量应达到运输规定 要求。
12.2.1.7 贮存库应建立废物档案和出人库登记制度,保证废物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