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废物的处置
14.1 目标
固体废物处置的目标是将废物与人类及环境长期、安全地隔离,使它们对人类环境的影响减小到可 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14.2 基本要求 14.2.1 被处置的固体废物应是适宜处置的废物体,近地表处置的废物应符合 GB 16933接收准则的 规定 。
14-2.2 固体废物处置系统应能提供足够长的安全隔离期。通常,低、中放废物的隔离期不应少于 300 年;a废物和高放废物 (包括不被后处理的乏燃料)的隔离期不应少于 10 000年。每个处置设施的隔离 期应经过评价,由审管部门在许可证条件中予以规定。
14-2.3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多重屏蔽,包括工程屏障(废物体、废物容器、处置结 构和回填材料)和天然(地质)屏障,以实现废物与环境的有效隔离。应把多重屏障视作一个整体系统,每 个屏障都应对系统的安全作出有效的贡献。某一屏障的不足应由其他屏障加以弥补。
14-2.4 由于废物隔离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废物处置系统的设计应留有较大的安全裕度。应尽量增加 系统的固有安全性,减少对长期监护管理的依赖。
14-2.5 低、中放固体废物应按“区域处置”的方针实施处置。在考虑废物来源和数量、经济和社会因素 的条件下应建设若干个国家区域处置场。
14-2.6 低、中放固体废物应采用近地表处置(包括岩洞处置)方式,也可采用其他具有等效功能的处置 方式。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应按 GB 9132和 GB 13600的规定进行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和 监护 。
14-2.7 高放固体废物和 a废物应按“集中处置”的方针实施处置。应在合适的深地质层中建设一座国 家地质处置库,处置全国的高放固体废物和 a废物。
14-2.8 处置设施的选址应考虑以下基本要求 :
a)地质构造简单、稳定,岩性均匀,面积广,岩体厚,有较好的吸附和阻滞核素迁移性能;
b)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下水位较深,无影响地下水长期稳定的因素;
。)工程地质状况稳定;
d)距地表水和饮用水源有一定距离。
e)人口密度低、开发前景小,没有重要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f)尽可能远离飞机场、军事试验场地和危险品仓库。 14-2.9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应由国家授权的专营单位负责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