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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监测方法的一般要求
辐射环境监测可以在野外环境中或在实验室中进行,所采用的监测方法应当:
1)仪器设备适合于特定辐射类型和能量的测量;
2)满足最低和最高辐射水平或放射性活度浓度的规定要求;
3)满足测量的介质、点位和频度;适应监测时的环境条件。
用于测量的仪器设备的选择必须考虑使用这些仪器设备所要达到的目的,还必须考虑辐射源在正常运行和应急期间可能释出的放射性核素的量级,如核动力厂可能释放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很广,而核燃料生产厂可能释放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要少得多,而且不存在短寿命的放射性核素。监测方法的选择和技术要求取决于监测目的。
用于低水平测量的设备和方法,其探测下限(MDC)必须比用于管理或控制的相应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限值(如评价限值、指导水平、导出浓度、参考水平、行动水平、干预水平,具体可参见 GB 18871 或其他特定辐射源的辐射防护环境保护标准)低 1~2 个数量级。如果规定的限值等于或低于本底水平, 那么 MDC 能保证测到低于本底水平即可。
采样或监测的频度取决于环境辐射水平或介质中放射性活度浓度随时间的变化情况。浓度的变化相对不大,如辐射源的源项固定,监测的频次可以低一些。浓度的变化涨落较大或不确定,如核动力厂的气态排放,监测的频次要相对提高,直至连续采样或监测。测量的时间间隔必须与被监测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相适应。如果气体采样的时间比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还长,可能探测不到这种放射性核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