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和低弥散放射性物质的审批

 1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和低弥散放射性物质的设计应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当涉及国际运 输时,低弥散放射性物质的设计还应经多方批准。这两种设计申请书应包括:

 a) 放射性物质的详细描述,若所描述的是密封件,则是对内容物的详细描述;应特别说明其物理

 和化学形态 ;

 b) 拟使用的密封件设计的详细陈述;

 c) 已进行的试验及其结果的陈述,或基于多种计算方法用 以表明放射性物质能符合性能标准的

 证据,或用以表明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或低弥散放射性物质能满足本标准可适用要求的其他

 证据;

 d) 按所要求的可适用质量保证大纲的详细说明;

 e) 对用于装有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或低弥散放射性物质的托运货物装运前建议的行动。

9.2.2 主管部门应颁发批准证书,以说明所批准的设计能满足对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或低弥散放射性物质的各项要求,并应赋予该设计一个识别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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