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测井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1、放射性测井单位及人员应在获得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格或许可后方能从事放射性测井作业。

2、 机构及人员

3、 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放射性测井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度,设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负责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至少 1 名本科学历且从事辐射相关工作 3 年以上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

4、 操作人员

放射性测井单位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测井操作人员、运输人员等工作人员。

5、 保管人员

放射性测井单位应安排不少于 2 名专职保管人员负责存放测井用放射源库和暂存库的安全管理。

6、 人员培训

放射性测井单位应对本单位人员进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测井操作人员、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和其他辐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接受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6、操作培训

测井源使用单位,应针对测井源使用和维护操作活动制定专门的书面程序,对操作人员开展培训,并应按照内部管理授权指令开展工作。操作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装卸放射源,如从源罐、测井工具上取、放放射源;

b)更换测井源密封圈;

c)应急情况处置,如测井源被意外卡住时的取、放操作;

d)对测井源本身开展的日常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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