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放射防护要求

治疗病房区应为相对独立的场所,病房区入口处应设缓冲区。患者住院后,只能在治疗区活动。

治疗病房区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管道应有过滤装置,并定期更换,更换的过滤装置按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

治疗住院患者的排泄物不应直接排到医院的公共污水管道,应先经过衰变池的衰变。下水管道宜短,露出地面的部分应进行防护和标记。

病房内应设置患者专用厕所和淋浴间,厕所内应有患者冲厕所和洗手的提示。

病房可设置采光窗,采光窗应进行必要的防护,使其符合 5.3.1 要求。

分装室与给药室之间药物传递应便捷,分装好的 131I 宜采用机械或自动、半自动的方式传递到给药室,给药过程应有监控。分装室应设置工作人员通过间,通过间应配备表面污染检测及剂量率检测仪表及清洗设施。

施用了 131I 治疗药物的患者如需住院应使用专用病房。专用病房宜为单人间,如不能实现,每间病房最多不应超过 2 人,并且 2 人之间应设置适当的防护屏蔽。

病房中应配备对讲、监控等设施。

患者使用过的被服应先进行存放衰变,衰变至少一个半衰期再进行清洗。

在131I 病房场所应使用专用的保洁用品,不能和其他场所(包括核医学其他放射性场所)混用,病房区域内应有存放及清洗保洁用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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