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射性检测仪的范围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应符合 GB 9132、GB 12379 及GB18871等标准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应分为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运行前阶段指外置场选址、建造到开始运行之前的阶段,运行阶段指外置场从开始运行到停止接收房物直至设施最终关闭的阶段,关闭后阶段是指外置场关闭后的长期监护阶段。
运行前阶段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是收集场址特性的背景资料,获得辐射环境本底水平。运行阶段开展辐射环培监测的目的是持续获取外置场周围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堂握辐射环境水平及其变化趋势,评价处置场运行对周围环境的辐射影响,评估公众受照剂量。关闭后阶段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是通过探洲环境中可能来自外置场的放射性物质,评价外置场关闭后设施的包容性能,并为评估长期的辐射环境影响提供数据支持。
监测应以处置场所在区域为主。监测范围以外置场为中心,半径 3km~5km。重点关注地下水等环培介质,并根据外置场所在区域的环境特点,适当调整。外置场辐射环培监测的三个阶段均应制定相应的监测大纲。监测大纲应依据本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并充分考虑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源项、外置设施特性和场址环培特点等因素。
1、环境资料的收集
应收集场址5km范围内辐射环境、气象、水文、地质、地球化学和水化学、自然资源、人口及其分布,以及可能对场址5km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其他核设施运行情况、辐射源分布情况等资料,为制定监测大纲提供依据。
2、辐射环境本底调查
应获取处置场运行前最近连续两年的场址周围辐射环境本底水平,作为处置场运行期间和关闭后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
3、调查内容包括环境v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中与处置场运行有关的主要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4、辐射环境木底的调查范围为以处置场为中心,半径一般取 5km.
辐射环境本底调查应遵循如下布点原则:
(1)应遵循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结合调查范围内环境特征综合考虑点位布设:
(2) 近密远疏、兼顾各方位:
(3)对可能的关键人群组、居民集中点、农牧渔业集中区、环培敏咸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设置在点;
(4)人口稀少日交通不便的区域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
(5)尽可能选择未来被扰动和破坏可能性小的位置,以便运行阶段及关闭后长期使用:
(6)所选点位应具有代表性,避免干扰因素影响:
(7)设置至少1个对照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