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射性检测仪检测方案应考虑哪些因素
布点原则为了使采样和监测点的选取具有充分的代表性,采样和监测点的布设应考虑以下原则:
(1)满足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
(2) 重点关注设计“三关键”因素的监测,针对关键人群组、关键照射途径、关键核素进行重点布点监测,对居民密集地区适当增加监测点:
(3)充分结合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布点方案,并根据调查结论适当调整。
(4)应设置环境对照点,宜与本底调查时设置在同一点位;
(5)除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表2中的有关要求。
地下水监测是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的重点内容。
应在处置设施场区内设置不少于4口地下水监测井,用于地下水样品的采样。其中上游设置1口作为对比井,其余设置在下游。监测井的分布应按照地下流向呈扇形分布。非放射性参数(如pH、电导率、硝酸盐、氟化物、总有机碳等)可指示潜在问题,作为早期报警。
地表水应在流经处置场的径流上、下游,进行地表水采样监测。当地表径流直接进入地表河流时,应在地表径流汇接口的上下游进行监测。
指示生物
监测范围内无明确的指示生物时,如具备条件,宜在场区附近种植至少1种EJ527 推荐的指示植物用于取样测量。监测大纲环境监测大纲要根据环境监测的经验反馈、监测技术进步以及场址周围可能的环境变化,定期进行优化。关闭及关闭后监测营运单位应开展关闭及关闭后监测,关闭及关闭后监测计划应根据需求在运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大纲其础上适当调整。
其他环境参数的测定
气象参数
应持续获取代表场址区域的风速、风向、降水量、蒸发量等方面的气象数据。水文参数处置场运行阶段,应以五年为周期,对地下水流速、水位等进行再评价。地质参数对于处置单元、边坡(如有)、截洪沟(如有)的沉降、变形、裂缝以及整个场址的地表运动和土壤侵蚀情况在设施接收废物期间应每年进行监测或检查,以评估场址环境安全性,分期建设的处置场在上一期工程完成封盖和地表回填后,监测或检查的周期可以加长。
参考水平
在运行阶段和关闭后监测大纲中,应考虑下述类型的参考水平。调查水平应将调查水平与本底浓度的倍数或剂量限值的某一份额相联系。当发现达到调查水平时, 应采取下列行动:
(1)审核实验室程序;
(2) 检查污染;
(3)再采样;
(4)放射性核素分析;
(5) 增加采样频率;
(6)监测大纲扩展。
记录水平当记录水平达到或超过了管理标准,则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和为解决问题所采取的缓解措施。
关闭后阶段外置场关闭后,应根据外置场的运行历史以及关闭和稳定化情况保留合话的环境监测功能,为外置房物中放射性核素释放提供早期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