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铀、牡矿冶废物的管理
目标
铀、牡矿冶废物管理的目标是保持对矿冶设施废气、废液、废石和尾矿的有效控制,最终完成对尾矿 库、废石场、堆浸场、地浸场、废矿井和露天采场废墟的整治,使其达到永久封闭和长期安全稳定,以保护 环境和公众免受放射性物质的危害和其他可能的危害。
17.2 基本要求
17.2.1 铀、牡矿冶设施在设计、运行和退役中均应采取措施控制废物产生量,控制废物中的放射性和 非放有害物质向环境的释放,以免污染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周围地区。
17.2.2 铀、牡矿治废物管理设施的设计 、运行和退役应满足相应标准规定的要求 。矿冶地面设施 的退 役应按第 20章的要求进行。
17-2.3 对挡渣墙和尾矿坝体应采取必要的护坡、加固措施,对尾矿库、废石场应采取排洪措施,防止发 生垮坝和塌坝,造成废石、尾渣的流失。废石场和尾矿库的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应满足相关标准规定 的要求。
17-2.4 应采取措施,防止废石和尾矿中的放射性核素和非放射性有害物质被淋浸而渗人地下水或随 地表水迁移而污染水源和农 田.尾矿库周围应设置必要的监测井,定期进行取样、监测 。
17-2.5 铀、牡矿冶设施产生 的废渣 ,在有条件情况下应尽量将其 回填人废旧巷道或采空区,以减少地 面堆存量。
17-2.6 废石场、尾矿库在最终退役治理时 ,应进行整形 、覆盖、加 固和植被 ,或其他稳定化处理 ,保证其 表面氛析出率不超过审管部门规定的限值,并控制放射性核素向周围环境的释放。
17.2.7 应对全部废矿坑 (井)口采取永久性封闭措施。露天采场废墟应进行稳定化处理 。
17-2.8 堆浸场停用后,应依据具体情况对堆浸场地进行清除、整治或将废物运至专用的废渣场或尾矿 库处置. 17-2.9 地浸作业结束后,应对地浸矿区的地下水采取复原措施,并对地表设施及场地进行整治。
17.2.10 设施完成退役治理后应进行长期监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