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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应用废物的管理
目标
核技术应用废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对核技术应用废物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对放射源的控制,减少工 作人员和公众受照事故的发生,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广泛应用。
18.2 基本要求
18.2.1 核技术应用单位应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含闪烁液)和固体废物(含生物废物)实施有 效的管理。应按照核素半衰期对废液和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对核素半衰期较长的还应按照废物的性 状进一步分类 。 18-2.2 核技术应用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放射源(包括在用源和废源)的管理。应建立放射源管 理的责任制度和责任转移制度 ,确保放射源始终处于有效监控状态。
18.2.3 废镭源必须可靠地密封、整备和贮存.
18.2.4 核技术应用废物应送往城市放射性废物贮存库集中收贮 。对含有较短半衰期核素的废物应实 行衰变贮存,直至衰变为免管废物或极低放废物;对动物尸体应进行干燥或无机化处理,以防腐烂变质 导致病菌传染;对含有较长半衰期核素的废物,应在完成必要的处理和整备步骤后送低、中放废物处置。城市放射性废物贮存库的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应满足有关标准和审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18-2.5 医院、学校、研究所和其他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产生的少量放射性废物(包括废放射源)的短 期贮存应符合
12.2.3的规定。
18-2.6 拟排人下水道系统的免管废液,排放前应单独收集,经衰变并检测合格后才能排放。